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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开展和促进对外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
  自治州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搞好藏语译制和播放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贯彻预防为主,中、藏、西医相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重视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发挥民间医生的作用,防治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和传染病。
  自治州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都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同时熟练使用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照顾州内其他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内部和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第六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7月25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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