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本州各项建设事业的实际需要,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实行以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国家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注重智力投资,逐渐增加教育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扫盲和学前幼儿教育,逐步兴办民族高等教育。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中、小学教育,以全日制为主,公办为主,寄宿为主,重点办好寄宿小学,对农牧民子女实行免费入学。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内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应开设藏文课和汉文课,用藏汉双语授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对在同等教育条件下就学的汉族考生也予以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扩大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教育质量。
自治机关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造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有计划地选送职工到州外中高等院校深造,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研机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民族文化事业。
自治州保护历史文化古迹,注意搜集整理、编纂和翻译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出版民族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