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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州外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各民族特别从藏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和条件,优先招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可以从当地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州内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在对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地区性优待;对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干部、职工,离、退休时待遇从优,妥善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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