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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6日)修改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玉树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结古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民族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玉树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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