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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5日)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0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12月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黄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蒙古、汉、回、土、撒拉、保安等民族。
  自治州辖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代管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隆务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黄南州建设成为民主、团结、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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