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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 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
  第六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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