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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州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鼓励州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兴办企业,并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养护,保护邮电通讯线路,搞好农村牧区道路和邮电通讯建设。
  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保护州内的高压输电线路和国家的各种勘测标志。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计划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民族贸易的特点,改革商业体制,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加强国营商业,发展供销合作社和个体商业,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繁荣经济。
  自治机关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管理,发展集市贸易,经营者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走乡串户。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所得外汇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统一调剂安排国家下达给自治州的各项收购任务。
  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牧农工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机关允许合作社、经济联合体和个人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把农牧业产品和土特产品投入市场。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的原则,加强城镇、乡村建设,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县、乡(镇)、村,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村、镇建设以就地改造为主,节约使用草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城乡自然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统一管理本州的财政,自主地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和支援资金等,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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