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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指导和帮助县、市、乡、镇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充实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质量。
  对民族中、小学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
  自治州的民族中、小学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地方财政予以保证。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指导和鼓励各地中学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的新生,有计划地发展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或者采取外地代培的办法,大力培养各民族的初级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职业技术、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促进和鼓励各民族的工人、农牧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自学成才。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发展师范教育,重点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大力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加强对小学、初中教师的培训;通过各种途径,组织高中教师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进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实行奖励。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从本州考入外地各高等院校毕业后自愿回到本州工作的各民族学生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扫盲教育,重点扫除农村牧区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幼儿的智力开发,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健全急需的科研机构,加快科学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新的科技成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新成果和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获得明显效益的人员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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