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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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