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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5日)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海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浩门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把海北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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