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条 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