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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3年12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三、结婚、离婚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坚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干涉,严禁买卖婚姻。
  四、禁止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禁止“戴天头”,不许干涉寡妇再婚。
  五、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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