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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二)食品仓库要通风、干燥、避光、整洁,要有防水防潮、防蝇、防鼠、防霉、防蛀设施,食物存放要加盖、加罩、离墙、垫高,按种类分库存放,做到杂物、药物、毒物与食物,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地,食品用的工具设备,都要实行生熟食品分开;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食具、茶具,用前必须清洗消毒,食品一律使用工具售货,票款与食品必须分开;
  (五)贮存易腐败食品应有冷藏设备和相应措施,冷库、冰箱应及时洗刷、消毒;
  (六)制作冷荤凉菜用的刀具、容器、抹布,用前必须消毒;
  (七)生产加工车间,必须备有洗手、消毒及防蝇、防尘设施;
  (八)加工、销售蛋类要经照蛋灯检验,加工前要严格清洗。
  第八条 食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运输食品的车辆(火车、汽车、人力、畜力车等)、飞行器,使用前必须清扫、冲洗、消毒,食品要有盖垫及防尘设备,直接入口食品要有包装;
  (二)严禁熟食品和生食品、半成品同车装运,严禁食品与毒物及农药等同车装运;
  (三)装卸时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第九条 凡经营出口转内销的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向出售部门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方可购入或投放市场。
  第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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