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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正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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