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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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