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