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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负责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认定。同时要依据《劳动法》,结合实际,建立规范非公有制煤矿的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全省煤炭市场管理的有关办法。
  6.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关井压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督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各自承担的关井压产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公安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确保矿区社会稳定,对故意干扰、破坏、阻挠关井压产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产煤地、市、县(区)要组建由经贸委牵头,煤炭、劳动、地矿、环保、工商、乡镇、公安、监察、电力、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关井压产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这次关井压产,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深刻理解国家采取这一项重大调控措施的意义,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上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井压产会议精神上来,落实到省政府的具体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坚决反对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制止破坏、浪费煤炭资源,以及超产、压价、倾销冲击煤炭市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煤炭生产秩序和关井压产工作的活动。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甘肃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关井压产工作,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工作班子,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这次关井压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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