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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井压产的政策措施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管矿。
  2.关井压产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依据《煤炭法》,要尽快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禁止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办矿。
  5.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产品。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6.各地的关井压产实施方案应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白银市、兰州市的实施方案须经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责任和要求
  这次关井压产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时间紧。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务求实效,保证完成任务。
  1.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这次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进度及质量要求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凡在关井压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放弃领导,推诿扯皮,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煤炭工业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煤炭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地质矿产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确保国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的主体地位。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会同煤炭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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