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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
 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甘政发〔1998〕9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有步骤地对各类煤矿进行了几次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矿区各类小煤矿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非法违法开采、破坏浪费资源和伤亡事故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和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省政府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行关井压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井压产任务和实施步骤
  关井压产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类煤矿,重点是白银市靖远矿区、兰州市窑街矿区和阿干矿区。关井压产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的需求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到1999年11月底,关闭各类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523处,压缩产量404万吨。各地的关井压产计划,由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分解到各地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这次关闭的对象是: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煤矿,在关闭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施步骤:一是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在1999年1月底以前,对予以取缔关闭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三是力争在1999年6月底,将所有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煤矿;四是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合法生产的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待财政部、国家煤炭局补偿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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