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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失效]

  3.高等级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用地,应与被借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借用期间,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
  4.公路改、扩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的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5.全民所有制单位应积极支持高等级公路建设,其建筑物、电力、电讯、管道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由交通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6.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公路用地划定后抢建的房屋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7.与高等级公路或其通道、涵洞相衔接的农路和水渠,采用民办公助办法,每延米补助10元,但不征地,由当地乡村自修、自用、自养。
  六、高等级公路建设应多用闲置土地,尽量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标准按规定下线执行。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要积极提供服务,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各项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及时上报。为了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速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即可报批土地,进行征地拆迁等项准备工作。
  八、适当提高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扩大公路建设资金规模。增加部分和原征收的养路费中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已开征的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70%)以及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从1998年7月1日开始,每人公里增加1分钱合并,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九、调整现有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增加部分予以集中,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上述两项费用的提高和调整比例,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为了统一协调兰州过境段公路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国道312线兰州过境段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计委、省建委、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省交通厅、兰州市人民政府、武威地区行署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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