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要严格防止赶急图快,不求质量,降低标准的错误倾向。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的“四项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路建设的高效率、高质量和低成本。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要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审批和招投标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坚决杜绝非法分包、转包;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对履约差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严肃查处,直至清退出场。
五、实行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定额包干的办法
凡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采取省上定额补偿,沿线地市县包干完成的办法。即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作为行政责任目标,由地(市)县政府根据高等级公路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由省上实行定额补偿,地(市)县政府包干使用。定额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用旱地按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5倍补偿;征用弃耕地,可按邻近同等土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鱼塘、草原、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补偿标准的下线执行。
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产值,无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8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菜地、园地为每亩9000元,水浇地为每亩6500元,川旱地为每亩4000元,山旱地为每亩2000元。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优惠。
2.凡划拨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按每亩40元缴付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