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甘政办发〔1998〕7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
《就业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大部分地县建立了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8900多名残疾人进行了就业培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750人,收缴就业保障金200多万元。但是,目前全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有的地方和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
《就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现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有城镇残疾人25万人,他们大部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其中13万多人尚未安置就业,生活极度困难。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真正关心残疾人的疾苦,认真实施
《就业办法》,正确处理企业改革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关系,在当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会更大。因此,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投入更大精力,把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乱摊派、乱收费严格区分开来,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