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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甘政办发〔1998〕7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大部分地县建立了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8900多名残疾人进行了就业培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750人,收缴就业保障金200多万元。但是,目前全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有的地方和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就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现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有城镇残疾人25万人,他们大部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其中13万多人尚未安置就业,生活极度困难。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真正关心残疾人的疾苦,认真实施《就业办法》,正确处理企业改革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关系,在当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会更大。因此,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投入更大精力,把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乱摊派、乱收费严格区分开来,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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