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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8修正)

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兔、犬、鸡、鸭、鹅及其它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头、蹄、骨、角、乳、皮、脏器、毛绒、精液、胚胎及其它饲养动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畜禽疫病),除国家和甘肃省公布的外,还包括马腺疫、沙门氏菌病、羊厌气菌病、羊链球菌病、绵羊坏死秆菌病、犬瘟热、肝片吸虫病、绦虫病、牛皮蝇幼虫病、羊鼻蝇幼虫病。
  第三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它兽医卫生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规划;
  (三)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四)管理实施畜禽防疫法规所需的证、章、标志;
  (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检疫和签证工作,并发给委托证书;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兽医卫生及其它检疫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自治州、县、乡、村兽医卫生服务网络,选派畜禽防疫人员。
  畜禽防疫实行有偿服务,收入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不脱产防疫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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