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模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资源调查、区划、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保护草原,防止草原鼠虫病害,草原防火、灭火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草原围栏、改良、种草、建立饲草饲料生产基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牧草品种引进、驯化、培育、良种推广、种籽检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保护草原公用设施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的。
奖励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六条 在草原上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采挖药材和珍稀植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没收所得实物,并责令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至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