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由政府直接出资,一般应为国有独资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等。组建营运机构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为由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营运机构;二是对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分改为营运机构;三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营运机构。
5、为了不影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在我省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未建立之前,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需要明确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暂由省体改委提出拟定投资主体的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6、我省建立国有资产营运体系,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营运机构。目前,除继续在省建材、省建工等行业试点外,可适应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和组建集团的需要,打破行业界限,再搞2-3个试点。各地州市也可搞1-2个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试点,县一级原则上先搞一个试点。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政策
1、调整企业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确认的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
2、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贷款资金本息余额转为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大中型企业在1993年底以前欠交的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予以豁免。
4、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原有的由省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有资本金,由省投资信托公司持股。
5、减轻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餐厅、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要区别情况,逐步从企业分离出去。一般应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有条件的也可由政府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担,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一时难以自负盈亏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相应的扶持。被分离单位的产权经过界定可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也可由改制后的公司出售;或移交地方政府,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分立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