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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成比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成比例的通知
 (1998年7月16日 甘政发〔1998〕3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调动地县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积极性,促进零散税收的稳定增长,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确保省级1997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与地县的共享分成比例,由现行的五五分成调整为二八分成,即省级20%,地县80%。今年的收入仍按原入库方式入库,年终决算时省与地县清算调整。同时,从1998年起至2000年,以上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将对地税部门的增长分成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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