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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十一)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要尽快完善和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保证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位,在今年内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认真研究和做好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的工作。要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创造条件规范和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者不再就业,其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应继续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二十三)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办法执行。增提的部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二十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七、增加对再就业工作资金的投入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按时足额拨付。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企业承担部分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96〕73号和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筹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工资调剂金的征收工作,对超过全省年平均工资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5%;超过1倍以上的,征收超过以上部分的10%。对足额缴纳了工资调剂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其中30%返还原单位,用于本单位的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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