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五)劳动职业介绍机构要努力作好就业服务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代管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处理好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等有关问题,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法规政策、有欺诈行为或骗取求职人员钱财的,要严肃查处。
  (十六)中等以上城市要尽快实现市内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劳动力市场建立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七)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要对本企业下岗职工加强转业转岗培训。各级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有关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按照企业委托,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对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十八)自下而上建立全省再就业服务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负责,每个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完善下岗职工托管办法、分流安置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对下岗职工的托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月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调剂本行业内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并负责对本行业破产企业职工的托管。劳动就业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下岗职工托管及分流安置计划。
  (十九)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部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地县企业由地县财政解决。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妥善安置、分流本企业的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本企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所需资金由兼并企业负担。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二十)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第一年为兰州市130元、其它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120元,其它县、市、区11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递减10元。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凡不到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拒绝接受转岗培训者,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在托管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介绍就业岗位,对两次介绍力所能及的岗位,而本人自原放弃者,视同与企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生活费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通过其它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