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国家已有新规定)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批准1990年11月10日 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馆管理
第五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要坚固,服务台设置合理。客房的门窗要牢靠,房门要安锁,窗户要备齐插销。
(二)旅馆的出入口、通道和消防设备,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旅馆设置床铺不得少于十二张。客房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设置架子床铺或通铺的,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通铺每个铺位宽度不得小于零点八米。
(四)旅馆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