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持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和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或牵引其他车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赤足、赤背驾驶车辆。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城镇和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在其它道路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二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二)人力车、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身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第二十一条 货运汽车载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客人数在六人以上,车辆和驾驶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审核,并核发“货运汽车临时载客通行证”后,凭证行驶;
(二)汽车车厢必须牢固,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在车厢中间应设有安全链;
(三)应配备防滑链条、篷杆、篷布和扶梯;
(四)大型货运汽车在城市区域内或单程在四十公里以内的其它道路上进行短途运输时,可按
《条例》规定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大型客车车顶载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载运原木、钢材、片石、预制构件等易于移动的物件时,车上严禁附乘人员。
第二十四条 货运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载物时只准附乘押运员一人。
第二十五条 客运三轮车载客时,应按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乘座,附乘儿童以一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