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6月7日 甘政发[1989〕8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军队等单位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遇到
《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时,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车辆号牌应按下列规定安装:
(一)机动车号牌:应按制造厂家设计的号牌位置安装,无设计位置的应在车辆的前保险杠右侧和大梁后左侧尾灯下安装;
(二)临时号牌:应粘贴在挡风玻璃的右上方;
(三)试车号牌:应悬挂在汽车前后的明显位置;
(四)教练车号牌:应按上述(一)项机动车号牌安装的规定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