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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四)负责办理赴异地已婚育龄夫妻《生育卡片》的审批、《独生子女证》的颁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节育手术费的支付;
  (五)负责统计流动人口的出生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作为考核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流动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二)检查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情况,逐人登记、立卡,并凭收费许可证和统一票据,征收十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专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为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负责统计流动育龄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
  (五)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员;
  (六)监督、检查辖区有关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没有工作而随单位职工生活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发照单位负责;无固定单位、无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口,由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流动育龄人口必须持有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经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登记、签章后,方可申办暂住、从业证照。
  第十一条 流动育龄人口申办暂住、从业证照时,凡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查验、登记、签证手续的,下列部门或主管人员应当各司其责:
  (一)公安、派出所只准申报暂住登记,不得办理暂住证。
  (二)房管部门及私房主不得出售或租借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四)劳动部门不给办理劳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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