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1年3月5日 甘政发[1991]67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异地居住生活或者从业的流动育龄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节制原则,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民政、卫生、城建、交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工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行政制约效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理赴异地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流动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联系制度;
  (三)负责为赴异地的已婚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落实有效避孕或节育措施的、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外出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