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原因:原立法依据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甘肃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3日 甘政发[1986]195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传染病,除《细则》第三条规定外,二类传染病还包括牛气肿疽、牛出血性败血症、伪狂犬病、美洲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蜂幼虫腐臭病;三类传染病还包括线虫病、大蜂螨、小蜂螨等。
第三条 各级畜牧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畜禽疫病调查资料,组织制定兽医防疫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防疫工作。
各级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要根据同级畜牧部门防疫部署,对本辖区内畜禽定期进行预防注射及驱虫工作,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逃避和阻挠。
对预防注射过的家畜要做标记,签发防疫注射证。驱虫情况要作记录。
第四条 畜牧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畜禽防疫,检疫及兽医卫生工作;地(州、市)、县(市、区)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防疫、检疫及兽医卫生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具体负责进行畜禽、畜禽产品的兽医卫生及防疫、检疫工作。
第五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普及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兽医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