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用地者向出让方提出用地申请报告;
(二)出让方接到申请报告后,向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四)出让方接到申请用地者按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五)经协商一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用地者收取定金。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要求向出让方交付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后,到出让方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验标,并按标价、开发建设方案、业绩资信等条件,进行评标和决标;
(四)评标委员会签定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十日内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及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在拍卖前六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竞投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竞投者须在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向出让方交验法人或自然人及资信证明等文件,交付一定的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领取报价牌;
(三)出让方委托代表主持拍卖现场,宣读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规则、出让地块的简况,公开叫价;
(四)出让方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余部分可依约交付,但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期限由单项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出让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