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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97修正)[失效]

  (一)在年度内违章记证三次以上的;
  (二)用拖拉机从事客运营业的;
  (三)拒绝农机监理人员检查的;
  (四)妨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围观、恫吓、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
  第十五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受违章处罚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实习驾驶证。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违章,可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的实施
  (一)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农机监理人员直接裁决;
  (二)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由县、市、区及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裁决;
  (三)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裁决。
  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起始期限从扣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受违章处罚后,农机监理部门要在其驾驶或操作证的违章记录栏内签注违章处罚记录,并通知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对酒后或无证驾驶及驾驶、操作无牌证和不合乎安全要求的机具的,除给予违章处罚外,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或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或农机监理部门因执行处罚规定收到罚款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付。
  罚款收据应使用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务章的统一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农机监理部门所需办案经费,由财政部门单列科目开支。
  第二十一条 对违章者要给予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受处罚当场未交罚款的,可暂扣驾驶或操作证直至车辆。车辆看管费由违章者自负。违章者须按规定期限到受理的农机监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每迟交一日加罚一至五元;受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操作证的,每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第二十二条 对农机监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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