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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97修正)[失效]

  第十一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至三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使用拖拉机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报户、转籍、过户、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上坡曲线行驶、下坡空档滑行或用离合器控制车速的;
  (四)农业机械在脱粒、碾场等作业时,无消防设施和排气管未安装防火罩的;
  (五)拖拉机碾场作业时,机车与石碾间未采用钢性连接的。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处以吊扣二至三个月驾驶证:
  (一)未经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继续行驶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继续驾驶拖拉机的;
  (三)驾驶、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灯光装置、转向器、离合器、制动器及液压升降等机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在拖拉机后档泥板、牵引架、悬挂机具等非乘坐位置上乘坐的;
  (六)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七)擅自增加或改装乘坐座位的;
  (八)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九)拖车违章拉人的(短途运输允许乘坐的装卸人员,小型拖拉机不超过二人,大中型拖拉机不超过四人)。
  第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至六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对加大皮带轮的,要责令拆除,并没收其加大的皮带轮):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操作人员不按指定地点学习驾驶、操作的;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单独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四)驾驶无牌证拖拉机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或转借号牌、行驶执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违反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的;
  (八)双手离把或以脚代手驾驶拖拉机的;
  (九)擅自改变农业机械传动比或提高发动机额定转速、使用加大皮带轮的。
  第十四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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