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牌破损、字迹不清或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的;
(二)驾驶证、实习驾驶证、操作证、行驶执照损坏或字迹不清的;
(三)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不携带驾驶证(或实习驾驶证、操作证)、行驶执照的;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其他妨碍安全行驶作业的;
(五)不选择适当位置停放机车的;
(六)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驾驶拖拉机的;
(七)身着有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衣裤的;
(八)进行铡草机、粉碎机和脱粒机喂入作业时,披长辫或戴手套的;
(九)驾驶仪表、喇叭、后视镜、刮水器(无驾驶室的除外)不全或失灵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十)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机具没有关好车门、车箱的。
第九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履带式或拖带大型农具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路过村镇、危险地段无人护送的;
(二)只挂一面号牌行驶作业的;
(三)拖车后档板未喷放大号的;
(四)转向前不发信号或不伸手示意,突然转向,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
(五)施撒农药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六)驾驶室内或作业场所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物品的;
(七)农机作业时,携带不满十二周岁儿童的。
第十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行驶中不及时关闭转向灯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用明火烤车、烤油的;
(五)拖拉机牵引农具作业时,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未设置联系信号的;
(六)驾驶联合收割机在结合动力前,未清点参加作业人数和未发出信号的;
(七)农业机械在运行或作业中,排除故障或清理杂物的;
(八)在动力未分离前,强行制动加工、脱粒等农业机械的;
(九)拖拉机等自走式农具停放后,操作人员未取走钥匙或未锁定制动装置的;
(十)拖拉机悬挂农机具停止作业后,农具未降落的;
(十一)拖拉机田间作业转弯或转移地块时,未切断农机具动力或未提升农具的;
(十二)拖拉机噪音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