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6日 甘政发[1991]66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省养公路以外的县乡道路以及村镇、田间、场院从事农机驾驶、操作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
第三条 本规定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农机监理部门贯彻执行。
第四条 违章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章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罚。违章造成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怂恿、迫使、指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的,除处罚直接违章者外,对怂恿、迫使、指挥者要加重处罚。
第六条 违章涉及双方、多方责任的,按违章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七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一百元以下,加重或合并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三)吊扣驾驶、操作证:分为一个月以下、二个月至三个月、四个月至六个月三种;
(四)吊销驾驶、操作证。
第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