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员或操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定》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 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轻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轻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
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及鉴定
第九条 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一)全部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另一方也有责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双方责任相同,各负同等责任。
(四)一定责任: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都有责任,负一定责任。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由农机监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