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0年3月27日 甘政发[1990]37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的农机事故。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备案。
  第五条 凡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处理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