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年施工项目的情况(项目名称、投资、面积、结构、层数或工业厂房跨度等);
(三)当年施工、构件生产、试验项目的质量情况,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
(四)当年的经营活动情况(有无越级经营、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况);
(五)当年突出的建设业绩。
第十五条 年检部门要对受检单位的资质、经营活动和建设业绩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加盖公章、汇总归档。受检单位对年检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经检验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确定等级,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级。发现较大问题需做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识,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年检结束后,各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要提出年检情况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没有接受年检的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不得参加工程招标、构件生产和出具试验报告等活动。
第四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规定的营业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任务。
第二十条 一、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采取只收管理费,不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等形式的倒手转包。
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持有《资质审查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跨省向总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工程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