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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
  1.水果:包括苹果、柑桔、梨;
  其它水果:包括杏、葡萄、李子、山楂、草莓、柿子、枣、猕猴桃、桃、干果;
  2.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3.花卉、苗木;
  4.各种中药材(国家指令性生产的百号暂不征税);
  5.果用瓜:包括西瓜、白兰瓜、甜(香)瓜、黄河蜜瓜;
  6.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7.啤酒花、黄花、孜然;
  8.黑瓜籽、白瓜籽、葵花籽、植种瓜籽、无壳瓜籽;
  (三)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鱼、鱼苗、虾、甲鱼等);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板栗、毛栗、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药木籽)、芦苇、棕片、木炭、栓皮等其它林木收入;
  (五)牲畜皮毛、乳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乳酪、酥油等牲畜产品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金针菇、原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
  除上述规定应税品目外,地区行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开征的应税品目及税率,须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凡纳税人将自产农业特产品交付给他人代销;委托加工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投资、入股、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等,均应视同销售处理,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持县以上科研部门所确定科研项目批文,在试验期间可给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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