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7修正)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9日 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根据《条例》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