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97年1月2日 甘财行发〔1997〕第001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211.5元(含211.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只对出差任务特别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程飞机。对此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控制办法。
  (四)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