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代替)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 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 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