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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代替)

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日 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域通航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境江、河、湖泊、渡口、公园、库区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全民、集体、个体水运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船舶、船员

  第五条 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船舶证书;
  (二)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第六条 船舶应有载货、载人限量的明显标记,严禁超载、超员航行。
  第七条 涉外游船,必须由船舶检验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对安全航行条件、服务设施等经过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其它船舶不准乘载外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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