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6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代替)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1985年6月12日
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饲料工业是现代化饲养业的坚强支柱,为了促进本省饲料工业生产和科研,加强商品饲料管理,保证商品饲料质量,保障畜禽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饲料工业的统筹、规划及协调等行业管理工作由省经委主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饲料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全价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饲料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饲料科研单位,凡不作为商品出售的饲料及其加工车间,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县以上生产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设备和仓库;
(二)有必备的检测仪器;
(三)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上述一、二、三款对乡、村办饲料加工厂(点)可适当放宽。
(四)根据国家
环境保护法要求,有防止有毒物质污染本厂环境的设施,同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第六条 饲料生产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办厂条件,经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会同检测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所有商品饲料品种必须按国家
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抄报同级经委和饲料监测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