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科委处理。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上级人事部门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科协处理。
二十三、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教委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十四、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外侨、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由各级民政部门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各级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五、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各级民委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各级统战部门处理。
二十六、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群众要求就诊等问题,由各级卫生部门处理。
二十七、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由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处理有困难时,由各级劳动部门协助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二十八、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二十九、有关交通肇事问题,由各级公安部门处理。农机肇事由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处理。
三十、在城镇的盲流人员、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处理;狂暴型精神病患者由公安部门处理;麻风病等传染病患者,由各级卫生部门处理;对投亲不遇或遭受意外损失,要求救济或资助返回原住地的,由各级民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