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有关村民与村集体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承包地、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各级农业部门处理。
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各级水利部门处理。
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各级林业部门处理。
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农村乡镇企业方面的问题,由乡镇企业管理局处理。
十三、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各级城建、房产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各级城建、房产部门协助处理。
十四、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各级环境保护局处理。
十五、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十六、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各级审计部门处理。
十七、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兰州海关处理。
十八、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省外经委处理。
十九、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问题,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税务部门处理。
二十一、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