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归口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五、对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对检举、控告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对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纪的问题,均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六、对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公安干警违纪问题,均由各级公安机关受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八、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各级监察部门处理。
九、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社会救济和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行政区划纠纷、边界纠纷等问题,由各级民政部门处理。
十、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归口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协助处理;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各级组织部门处理。
十一、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各级组织部门处理。